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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刑初字第23号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元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15日由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文铭、代理检察员陈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轿车由三明市梅列区列西沿工业中路往三明市三元区城关方向行驶至原三明化工厂大门前公交站点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由林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造成林某某受轻伤及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出警将被告人杨某某当场抓获。经三明市第一医院对被告人杨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7mg/100ml,属醉酒状态。2012年12月1日,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3年7月19日,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对被害人林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林某某人民币32,698.32元,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某某人民币6,879.45元。判决生效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及被告人杨某某依该判决履行了赔付义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表、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3)梅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损失计算书,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明市第一医院检验鉴定报告、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某某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吴义忠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成珺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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