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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321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321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泽,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xxxxxxxxx(上述身份情况均为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泽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亚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2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泽伙同同案人“四川”(另案处理)携带7字套筒、铁棒和催泪喷射器等作案工具去到本市荔湾区环市西路51号美一佳便利店行窃。由黄某泽负责在门外看风,同案人“四川”撬开该店防盗卷闸门并入内盗得钱箱1个(内有人民币484.90元)和香烟23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425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发现,为抗拒抓捕,被告人黄某泽用催泪喷射器对抓捕群众周某某喷射,使其眼睛受到伤害,后被告人黄某泽被群众当场制服并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的指控,认为被告人黄某泽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泽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进行量刑。

被告人黄某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有意见,认为其当时没有使用喷射器,是不小心打开喷到自己受伤。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5时许,被告人黄某泽及同案人(另案处理)携带手套和催泪喷射器等作案工具到位于本市荔湾区环市西路51号的美一佳便利店行窃。由黄某泽负责在门外看风,同案人撬开该店防盗卷闸门,并入内盗得钱箱1个(内有人民币484.90元)和香烟23条(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425元)。得手后,两人在携赃逃离现场时被辅警周某发现,为抗拒抓捕,被告人黄某泽当场用催泪喷射器喷射周某的眼部,使其眼睛受伤,后被告人黄某泽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

1、缴获的作案工具和赃款、赃物(已拍照存档),证实是被告人黄某泽及其同案人共同用于实施盗窃、用于抗拒抓捕而使用的工具以及两人所盗窃的物品。

2、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西村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黄某泽的身份情况。

3、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西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受案登记表》等书证材料,证实本案的侦破情况及被告人黄某泽到案的相关情况。

4、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西村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卷烟价格证明》、被害人周某的病历及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4]254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被盗香烟的价值、用于喷射被害人的液体成分以及被害人的受伤情况。

5、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6、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辅警中队的队员,在上述的时间、地点,其在执勤的过程中看到两名男子带着盗窃的物品放在一辆出租车后面准备上车,其就骑摩托车上前追赶,并将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地,另外一名带着手套的男子就用一瓶辣椒水喷其脸部,当时呛得其眼睛无法睁开,另外一名就往西湾路逃跑,喷辣椒水的男子就往环市西路客家王方向逃跑,其继续骑车在后面追赶,后将该名男子抓获。

经过对照片的辨认,其指认被告人黄某泽就是在上述地点与同案人实施盗窃并被其抓获的人,并指认了黄某泽等人扔在地上的作案工具。

7、被害人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上述的时间、地点,其经营的便利店被盗,并证实被盗了上述的物品。

经过对照片的辨认,被害人陶某对被盗物品进行了指认。

8、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上述的时间,其开着一辆出租车在环市西路克山车站附近被两名男子截停,并让其将车尾箱打开,两人将一箱物品搬入尾箱,后来其在倒后镜发现有人过来抓他们,其担心会砸其出租车就赶紧开走,后来其在车内发现两箱东西,就将东西交给了公司领导处理。

经过对照片进行辨认,证人马某指认了被告人黄某泽等人留在其车内的物品。

9、被告人黄某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其和同案人到上述便利店实施盗窃,同案人让其负责望风,并称如果有人来抓他们就用他给的催泪喷射器喷对方就可以逃走,后来在其协助下两人拉开了店的闸门,并由同案人入内盗得两箱物品,两人各搬一箱逃走,并由同案人在路边拦了一辆计程车,他们将盗得的物品放进计程车和车尾箱内时,有人来抓他们,计程车立即就开走了,当时其被人用手抓住,就用事前准备好的催泪喷射器喷射抓其的那个人,随后继续逃跑,后来还是被该名便衣民警抓获并带回派出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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