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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1025号(2)

一、被告人何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何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秋平

人民陪审员   何惠芳

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



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诗云

书 记 员   刘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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