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232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232号
原告: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周某乙,女,,*年*月*日出生。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温文,广东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某,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钟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振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丁,女,,*年*月*日出生。
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诉被告周某丙、何某、周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温文,被告周某丙、被告周某丁、被告何某及委托代理人钟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甲、周某乙诉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东某镇花某村北外约*巷*号房屋是原告爷爷周某英,名下的财产,周某英和其妻子段某凤共生育了两个儿子周某伦和周某丙,周某伦和余某媛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在1978年周某伦与余某媛分居,1984年周某伦和何某结婚后生育了周某丁。周某英于1994年11月28日去世,段某凤于1981年7月11日去世,周某伦已于2011年9月29日去世。原告上述亲人去世时均没有留下遗嘱。
因此,周某英上述名下的房屋应法定继承:由周某丙继承二分之一,周某伦继承所得另外二分之一则由何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共同继承所有,各占其中的四分之一,经协商,周某丙和周某乙同意将其分得份额赠与周某甲所有,因此,周某甲应占整间房屋的八分之一的所有权。由于部分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一直意见,为此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各继承人对房屋所有权份额。
请求法院判决:1、周某英留下来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东某镇花某村北外约*巷*号房屋的八分之六归周某甲所有,八分之一归何某所有,八分之一归周某丁所有。2、评估费2500元和诉讼费由各继承人按继承份额的比例分担。
被告何某、周某丁辩称:1、关于周某甲、周某乙是否为适格原告的问题。两原告在起诉状称其为广州市荔湾区东某镇花某村北外约*巷*号房屋实际所有人周某伦的子女,并提供了两份香港生死注册处的出生证,但该出生证在父亲姓名一栏仅有周某伦的中英文名字,无其他身份信加以作证,无法证明周某甲、周某乙的父亲周某伦与涉案房屋实际所有人周某伦为同一人,周某甲、周某乙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作证,我方有理由相信周某甲、周某乙不是周某伦的合法继承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2、关于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问题,涉案房屋是周某英名下的财产,周某英与妻子段某凤生育了周某伦、周某丙,周某英去世后,周某丙明确表示放弃其关于涉案房屋的继承权,故周某伦于1995年11月13日通过继承公正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涉案房屋在被告与周某伦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婚姻共同财产,周某伦去世后,应由何某、周某丁继承,其中何某占涉案房屋份额的四分之三,周某丁占四分之一。综上,我方根据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某丙辩称:广州市荔湾区东某镇花某村北约北外约*巷*号房屋是我父亲周某英的房屋,我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该房屋应由周某伦的子女继承。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荔湾区东某镇花某村北外约*巷*号宅基地房屋产权人是周某英。周某英与段某凤共生育了两个儿子周某伦和周某丙,周某英于1994年11月28日死亡,段某凤于1981年7月11日死亡,周某英的父母均先于周某英死亡。1995年11月13日,周某伦、周某丙在广州市荔湾区公证处办理了(95)穗荔证内字第7501号《继承权证明书》:周某丙表示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该屋由周某伦一人继承。
周某伦居住香港,与余某媛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原告周某甲、周某乙,1984年11月6日,周某伦和何某结婚后生育了女儿周某丁。2011年9月29日,周某伦死亡,没有立下遗嘱。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宅基地证,证明广州市荔湾区东某镇花某村北约甲村北外约*巷*号房屋的产权情况。2、周某甲、周某乙的出生证。3、周某英、周某伦的死亡证。4、广州市荔湾区东某镇花某村北约甲村北外约*巷*号宅基地房屋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费发票。被告何某提供的1、周某伦与何某结婚证。2、周某丁出生证。3、广州市荔湾区公证处(95)穗荔证内字第7501号《继承权证明书》及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周某英遗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东某镇花某村北约甲村北外约*巷*号是宅基地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周某英在其所使用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虽然该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周某英的合法财产,按照上述继承法的规定,可以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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