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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07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07号
原告:黄某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谭某,男,,**年*月**日出生。
原告黄某甲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77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和收养子女。被告于1980年往香港定居生活。1981年,被告曾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没有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被告就再也没有回来看原告,原告至今都没有被告的消息,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早已没有夫妻感情。现原告为办理低保和孤寡待遇,必须是单身才可办理,故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谭某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7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和收养子女。1980年9月6日,被告前往香港定居生活。1981年9月,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该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离婚协议,本院以(81)荔法民字第468号案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上述判决后至今,原、被告一直没有来往,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分居生活期间,原告由其父母和兄弟姐妹照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另查明,原告是残疾人,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该证载明“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等级为二级,监护人是黄某乙”。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生活长达三十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谭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文洁
人民陪审员 肖伟志
人民陪审员 伍碧霞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月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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