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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号
原告:罗某,男,汉族,1952年3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茵
二0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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