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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7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男,1973年1O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因诈骗嫌疑,于2012年7月16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徐**、温**,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2)第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审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上旬,被告人郭**在广东省茂名市,在其胞兄郭**(已判决)的指使下,冒充运输车老板苏**的身份与被害人陈**联系运油事宜,陈**信以为真。过了十余天,陈**告诉被告人有油需运到茂名,被告人就将此消息转告郭**。于是,郭**和苏**(已判决)开一辆运油车到惠州市大亚湾区石化四区提到40吨150N基础油。之后,郭**要求被告人向被害人谎称运油车被交通局暂扣了,一星期后才能回到茂名。同时,被告人再按照郭**的指示,关掉手机,让被害人无法联系到他。
郭**将油运到茂名后,以每顿8300元卖给梁**(已判决),得赃款33200O元。除分给苏**5200元外,郭**侵吞余款。破案后,郭**退赃340O00元,梁**退赃拿过680OO元,合计408000元。
经物价鉴定:所骗取的40吨150N基础油价值40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人陈**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同案犯郭**的供述、同案犯苏**的供述、同案犯梁**的供述、证人谭**的证言、证人邓**的证言、辨认笔录、退赃收据、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电话清单、被害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运输车辆经营合同书、道路危货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提货委托书、装车出库单、粤K123**车辆信息、同案犯的抓获经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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