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63号(3)
八、责令被告人汪**、周**、王**、万**、卓**、屈**及同案犯姜**、冯**共同退赔被害人杨**人民币60020元、6条硬盒牌**香烟、1瓶人头马XO酒(3斤装)、酷派手机1台,海尔电脑1台、组装电脑1台;退赔被害人李**人民币6750元、HTC手机1台,金项链1条;退赔被害人胡**人民币6750元、大显手机1台;退赔被害人熊**人民币6750元、诺基亚N95手机1台,退赔被害人温**人民币6000元;退赔被害人杨**人民币3000元、金立手机1台;退赔被害人李**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陈**人民币500元、诺基亚X1-01手机1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
代理审判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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