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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6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因抢劫嫌疑,于2012年5月1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颜**,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2)第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犯抢劫罪、抢夺罪,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9月3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于2012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及其辩护人颜**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蒋**与“阿**”(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来到大亚湾区霞涌市场伺机抢夺。二人发现被害人陈**手上戴着一条金项链后,由蒋**下车实施抢夺,“阿**”驾车负责接应。蒋**步行至被害人背后,趁其毫无防备之际,夺得被害人戴在手上的金手链并迅速逃至“阿**”驾驶的摩托车上。之后,二人驾车迅速逃离现场。  
经物价鉴定,被抢金手链价值人民币4303元。
2012年5月1日8时许,同案人“**头”(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载着被告人蒋**来到大亚湾区霞涌市场伺机抢夺。二人发现正在游玩的被害人李**佩戴着一对金耳环后,遂商定蒋**下车实施抢夺,“**头”驾车负责接应。蒋**步行至被害人背后,趁其毫无防备之际,夺得被害人戴在耳朵上的两枚千足金耳环并逃至“**头”驾驶的摩托车上。被害人迅速呼救,其亲属张**、周**将驾车逃跑的蒋**及“**头”堵截拦住,为抗拒抓捕,蒋**拿出摩托车上的铁质水管殴打张**,张**将水管抓住并与周**一起抓获蒋**,“**头”逃离事故现场。被盗窃耳环已发还被害人。
经物价鉴定,被抢千足金耳环(2枚)价值人民币1802元。
另查明:2008年,被告人蒋**因伙同他人盗狗,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缴获作案工具两轮男装摩托车(粤LY**)一辆。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抢物品购置单据复印件、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被抢物品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蒋**持铁管殴打参与抓捕的张**的事实不清,相关证据存在疑点。被告人蒋**是在公安机关还未掌握其抢夺罪行的情况下主动供述抢夺行为,因与抢劫罪属于不同种罪,是自首。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李**所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抢劫的物品已追缴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持铁管抗拒抓捕的事实不清,证据存疑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蒋**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陈**所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抢夺犯罪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其伙同“阿**”抢夺他人财物的罪行,与侦查机关已掌握的抢劫罪属于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就其所犯抢夺罪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其所抢夺物品未能追回,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蒋**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日到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两轮男装摩托车(粤LY**)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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