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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5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男,1989年1O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因本案于2011年3月6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男,1988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揭东县,捕前住惠州市惠城区。因本案于2011年3月6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2]第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邱**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于2012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区分公司和惠州市**通信有限公司签订了《渠道代理合作协议》,由惠州市**通信公司代办中国**移动手机、宽带、固话、代收费等业务。被告人叶**作为惠州市**通信有限公司员工,被派驻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区分公司响水河营业厅任营业员。期间,他发现可以利用登陆的**系统将50元面值的华夏风卡修改成无线上网卡,于是和销售卡商被告人邱**合谋,由叶**负责修改卡的套餐,邱**负责收购华夏风卡以及出售修改后的无线宽带预付费流量套餐卡。
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1O日期间,被告人叶**私自将1954张华夏风卡修改成1649张“无线宽带100元2G全国流量预付费套餐季卡”、291张“无线宽带100元2G全国流量预付费年卡”、5张“无线宽带200元5G全国流量预付费套餐季卡”、6张“无线宽带200元5G全国流量预付费套餐年卡”、1张“无线宽带5O元1G省内流量预付费套餐季卡”、1张“无线宽带50元800M全国流量预付费套餐年卡”,并全部交给邱**销售。邱**以年卡每张400元至500元不等、季卡每张150元到2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除去购买卡的成本,并按照季卡25元/张和年卡100元/张的标准给予叶**报酬外,非法获利20多万元。
2011年2月12日,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区分公司发现叶**的非法修改套餐行为,导致中国**公司合计价值711925元上网权限被他人非法使用,扣除华夏风卡原有价值97700元外,被非法增加的价值为614225元。同年3月6日,被告人叶**到大亚湾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同案犯邱**。被告人邱**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同年3月2O日,邱**回购邱**已销售的**卡共计838张,由中国**大亚湾分公司对及时追回的838张卡注销,并将其中未激活的828张卡折算成现金4140O元,退还给惠州市**通信公司。未退回的1116张被修改的卡给惠州市**通信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是280675元。截至2011年4月6日,被告人叶**和邱**合计退回赃款314722.6元,因此惠州市**通信有限公司的全部损失已经挽回。惠州市**通信有限公司向司法机关提出对叶**、邱**从轻处理的意见。
以上事实,被告人叶**、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退赃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邱**、方碧芬的证言,无线套餐卡汇总表,惠州市**通信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渠道代理合作协议、劳动合同、被害人曾繁新的陈述,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身为惠州市**通信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邱**相互勾结,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叶**、邱**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被告人邱**在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据此追缴回838张**卡,挽回了经济损失,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邱**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张**提出被告人叶**具有自首、退赃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被告人叶**成功修改**卡套餐1954张,并交由邱**销售完后,已完成了对**卡金额的“非法占有”的控制状态,是犯罪既遂。未销售的卡被追缴回,仅能视为退赃,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故辩护人张**提出叶**属犯罪中止、对侵占数额以直接经济损失280675元计算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叶**如实交代同案犯邱**的基本信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构成立功,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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