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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3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39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朱**。
被告:郎**,男,汉族,1984年1月31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230402198401310***.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0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斌生
审 判 员 周 勇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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