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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7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75号



原告程**,男,汉族,1954年08月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盐亭县,身份证号:510723195408155***。
委托代理人罗**,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南县。身份证号码:430422197612046***。
被告一惠州市大亚湾**汽车公司,地址:惠州市大亚湾区。系粤LXl**公交车所有权人和司机魏**所属单位。
法定代表人曾**。
委托代理人潘**,男,汉族,1956年11月7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身份证号码:440182195611070***。
委托代理人赵**,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440301197103105***。
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惠州市河南岸。
负责人罗**。
委托代理人黄**,男,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潼湖镇。身份证号码:441381197808032***。
委托代理人张**,系被告二的员工。
原告程**诉被告一惠州市大亚湾**汽车公司、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求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告一惠州市大亚湾**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诉称,1、判定被告二**财保在11万元死亡伤残限额内向原告承担人身损害侵权赔偿53730元(详见附表);2、判定全部诉讼费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2年03月02日06:30时,原告程**乘坐胥**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澳头出发前往**工程工地上班。06:50左右,当行至大亚湾石化大道东联码头路口即202公交站旁(距离消防工地五米左右),被大亚湾**汽车公司魏**驾驶的粤LXl**公交车追尾碰撞,原告倒地受伤,致其右侧第3、4肋肋骨骨折,右桡骨骨折等。原告由本司工友送至澳头医院抢救,后转院至惠阳三和医院并住院至2012年4月17日,共计47日。住院期间及出院后15日均由其子程**护理。2012年7月29日经司法鉴定为玖级伤残。另,原告2011年10月01日至20l2年03月02日在中国**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工地工作,日工资220元。”大亚湾交警大队于2012年7月1日作出2012195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公交司机魏**负全责,摩托车驾驶人胥**和车上乘员程**均无责。经查,粤LXl**公交车所有权人为惠州市大亚湾**汽车公司,魏**为该司工作人员。事发行为为职务侵权行为。粤LXl**公交车向**财保惠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均为2011年07月02日至2012年07月01日。原告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既构成工伤事故,又构成第三人侵权赔偿关系,原告多次向本公司(包括工伤待遇和二倍工资)和第三人公交公司索赔均遭拒绝。为此,恳请贵院支持原告以上权利。
被告一惠州市大亚湾**汽车公司答辩称,第一,关于医疗费,我司已支付原告所有住院期间费用14573.37元,原告后期的一切治疗费与本案无关。第二,关于误工费,我司对原告的误工费32780元不予认可。第三,关于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根据病情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第四,关于原告的交通费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第五,我司已经垫付的14573.37元医疗费请求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口头答辩称,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伤残报告,只提供了工伤伤残报告,与本案无关,原告没有构成交通事故的伤残,不能主张精神损失费;2、误工费不予认可,原告虽提供了误工证明、工资结算单,但只证明了原告在其单位上过班,且上班时间未满一年,原告应提供劳务合同等佐证。3、误工天数应为105天,出院证明很明确写明原告住院45天全休2个月。4、护理费我方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护理时的误工证明,应按照惠州的护理标准每天80元计算;5、营养费不予认可,交通费请求法庭酌情认定150元。综上所述,我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的诉求赔偿,超出部分应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公交公司机读档案。证明被告一大亚湾**汽车公司的主体资格;3、保险公司机读档案。证明**财保惠阳支公司的基本情况;4、事故认定书。证明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追尾经过,2、公交公司司机魏**负全责,摩托车方胥**及乘客程**均无责;5、事故车辆行驶证及驾驶人驾驶证。证明1、肇事车粤LX1**为大亚湾**汽车公司所有;2、魏**驾驶粤LX1**公交车肇事系工作过程中的职务侵权行为,即公交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司机魏**非适格被告;6、两份保单。证明大亚湾公交公司为粤LX1**客车向**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均为2011年7月2日至2012年7月1日;7、三和医院病历资料。证明1.原告伤情为:右侧第3、4肋肋骨折,右桡骨小头骨折;2.住院期限为2012年3月2日至2012年4月17日即住院共计47日;8、法医鉴定书。证明1、定残日为2012年7月29日,故误工期应计至7月28日,共149日;2、原告伤情经鉴定为工伤玖级,即佐证原告已成为残疾人,导致严重精神痛苦,被告应依法支付精神抚慰金;9、公司证明书。证明1、原告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2日期间在中国**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2.中国**工程有限公司对程**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事实并构成工伤予以认可;10、工资结算单、所得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证明原告伤前确在中国**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日工资为220元;11、护理人员身份证、厂牌、请假条、工资条、银行账单及完税证明。证明1、护理人员程**身份及工作单位;2、程**为护理父亲,请假62日(住院47日和出院后15日);3、护理人员十二个平均工资为4500元,即日工资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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