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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7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75号



原告程**,男,汉族,1954年08月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盐亭县,身份证号:510723195408155***。
委托代理人罗**,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南县。身份证号码:430422197612046***。
被告一惠州市大亚湾**汽车公司,地址:惠州市大亚湾区。系粤LXl**公交车所有权人和司机魏**所属单位。
法定代表人曾**。
委托代理人潘**,男,汉族,1956年11月7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身份证号码:440182195611070***。
委托代理人赵**,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440301197103105***。
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惠州市河南岸。
负责人罗**。
委托代理人黄**,男,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潼湖镇。身份证号码:441381197808032***。
委托代理人张**,系被告二的员工。
原告程**诉被告一惠州市大亚湾**汽车公司、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求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告一惠州市大亚湾**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诉称,1、判定被告二**财保在11万元死亡伤残限额内向原告承担人身损害侵权赔偿53730元(详见附表);2、判定全部诉讼费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2年03月02日06:30时,原告程**乘坐胥**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澳头出发前往**工程工地上班。06:50左右,当行至大亚湾石化大道东联码头路口即202公交站旁(距离消防工地五米左右),被大亚湾**汽车公司魏**驾驶的粤LXl**公交车追尾碰撞,原告倒地受伤,致其右侧第3、4肋肋骨骨折,右桡骨骨折等。原告由本司工友送至澳头医院抢救,后转院至惠阳三和医院并住院至2012年4月17日,共计47日。住院期间及出院后15日均由其子程**护理。2012年7月29日经司法鉴定为玖级伤残。另,原告2011年10月01日至20l2年03月02日在中国**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工地工作,日工资220元。”大亚湾交警大队于2012年7月1日作出2012195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公交司机魏**负全责,摩托车驾驶人胥**和车上乘员程**均无责。经查,粤LXl**公交车所有权人为惠州市大亚湾**汽车公司,魏**为该司工作人员。事发行为为职务侵权行为。粤LXl**公交车向**财保惠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均为2011年07月02日至2012年07月01日。原告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既构成工伤事故,又构成第三人侵权赔偿关系,原告多次向本公司(包括工伤待遇和二倍工资)和第三人公交公司索赔均遭拒绝。为此,恳请贵院支持原告以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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