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75号(2)
被告一惠州市大亚湾**汽车公司答辩称,第一,关于医疗费,我司已支付原告所有住院期间费用14573.37元,原告后期的一切治疗费与本案无关。第二,关于误工费,我司对原告的误工费32780元不予认可。第三,关于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根据病情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第四,关于原告的交通费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第五,我司已经垫付的14573.37元医疗费请求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口头答辩称,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伤残报告,只提供了工伤伤残报告,与本案无关,原告没有构成交通事故的伤残,不能主张精神损失费;2、误工费不予认可,原告虽提供了误工证明、工资结算单,但只证明了原告在其单位上过班,且上班时间未满一年,原告应提供劳务合同等佐证。3、误工天数应为105天,出院证明很明确写明原告住院45天全休2个月。4、护理费我方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护理时的误工证明,应按照惠州的护理标准每天80元计算;5、营养费不予认可,交通费请求法庭酌情认定150元。综上所述,我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的诉求赔偿,超出部分应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公交公司机读档案。证明被告一大亚湾**汽车公司的主体资格;3、保险公司机读档案。证明**财保惠阳支公司的基本情况;4、事故认定书。证明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追尾经过,2、公交公司司机魏**负全责,摩托车方胥**及乘客程**均无责;5、事故车辆行驶证及驾驶人驾驶证。证明1、肇事车粤LX1**为大亚湾**汽车公司所有;2、魏**驾驶粤LX1**公交车肇事系工作过程中的职务侵权行为,即公交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司机魏**非适格被告;6、两份保单。证明大亚湾公交公司为粤LX1**客车向**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均为2011年7月2日至2012年7月1日;7、三和医院病历资料。证明1.原告伤情为:右侧第3、4肋肋骨折,右桡骨小头骨折;2.住院期限为2012年3月2日至2012年4月17日即住院共计47日;8、法医鉴定书。证明1、定残日为2012年7月29日,故误工期应计至7月28日,共149日;2、原告伤情经鉴定为工伤玖级,即佐证原告已成为残疾人,导致严重精神痛苦,被告应依法支付精神抚慰金;9、公司证明书。证明1、原告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2日期间在中国**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2.中国**工程有限公司对程**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事实并构成工伤予以认可;10、工资结算单、所得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证明原告伤前确在中国**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日工资为220元;11、护理人员身份证、厂牌、请假条、工资条、银行账单及完税证明。证明1、护理人员程**身份及工作单位;2、程**为护理父亲,请假62日(住院47日和出院后15日);3、护理人员十二个平均工资为4500元,即日工资150元。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