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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13号(2)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请的事实部分相符,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何**支付各项赔偿费用108000元。原告就本次交通事故不再向各被告追究其它责任。
二、被告二惠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及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为6719元)依法由被告二另行向被告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索赔。
三、诉讼费由原告何**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28元由原告何**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曾求凡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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