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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9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91号
原告:李**,男,汉族,1945年3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身份证编号:420381450302***
被告:秦**,男,汉族,1973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身份证号码:510824197303244***。
原告李**诉被告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黎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未果,于2012年10月9日起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秦**欠原告李**的借款1000元,由被告在201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清还给原告。
诉讼费50元,因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免予收取。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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