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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6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60号



原告:孙**,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惠阳。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5元,由原告孙**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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