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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2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27号



原告:周**,女,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身份证号码:430426198306050***。
委托代理人: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肖**。
委托代理人:朱**,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惠州**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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