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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9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96号
原告: 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郭**。
委托代理人:黄**,该公司职员。
被告: 宋**,女,汉族,1984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身份证号码:431223198412186***。
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诉被告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号为9B3***;二、本案诉讼费、执行费、解除合同备案等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6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宋**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花园第3幢***号房屋,总价款为165068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日前付清购房首期款70068元,余款95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被告于合同签订日向原告支付购房首期款70068元,余款310000元申请办理了银行按揭,目前已向贷款银行支付按借款本息计102559.32元及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支付的违约金628.37元。同时,原告代收取被告交付的房屋维修基金1533元、契税4952.4元、水电押金300元、办国土证费用300元。
另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预售商品房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其预售登记号为9B31**。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惠州大亚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0年5月6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号为9B31**,预登字号为33000038**),并共同向大亚湾区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被告宋**已经支付给原告**公司的购房款70068元、向按揭银行缴纳的按揭贷款本息102559.32元、向按揭银行缴纳的违约金628.37元及原告代收取的办证费用300元,上述款项合计173555.69元,由原告在解除上述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
三、被告宋**已经支付给原告**公司代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1533元、契税4952.4元、水电押金300元,由被告向各相关部门申请退返,原告应予以协助。
四、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公司承担与被告宋**各负担900元;执行费及其它解除合同所需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50%。
五、若被告宋**不配合原告**公司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六、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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