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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7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76号



原告: 李**,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210902197112051***。
委托代理人:卢**,男,汉族,1958年6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身份证号码:362201195806220***。
被告: 龚**,男,汉族,1958年11月4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身份证号:512227195811040***。
原告李**诉被告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到期之日起的双倍滞纳金;如被告不能归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用作借款抵押的其名下的车牌号为粤L.LG***号小轿车抵扣向原告的借款。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3日,被告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给原告李**收执,该合同载明了以下主要内容: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被告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粤L.LG***号丰田牌小轿车作为对借款的抵押担保,该车在被告还款之日起归还被告。若被告在借款到期日未归还借款的,应向原告支付双倍滞纳金。若被告未按时还款的,被告同意用抵押的车辆归还借款,原告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没有异议。
被告对拖欠原告的借款数额无异议,并同意用其名下的粤L.LG***号丰田牌小轿车冲抵向原告的借款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龚**欠原告李**的借款200000元,由被告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粤L.LG***号丰田牌小轿车抵扣上述借款。上述车辆在双方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过户至原告名下,过户手续完结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结清。
二、案件受理费2150由原告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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