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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7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72号



原告: 王**,女,汉族,1989年8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身份证号码: 230902198908170***。
委托代理人:陈**,男,汉族,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身份证号码:445122198212060***。
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李**,北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退回原告购房款30781元,维修基金等各项费用5855元;二、判决被告退回原告支付的4000元办理社保费用;三、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5月21日起计至被告退回原告所有款项时止);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 2012年5月21日,原告王**与被告**公司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大亚湾**园3栋2**号房屋,总价款为53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日前付清购房首期款188851元,余款43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被告于合同签订日向原告支付部分购房首期款30781元、维修基金及其他费用5855元,剩余房款至今未向被告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与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2年5月21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号为10D45**)及预告登记号(预告登记证明编号为33000405**),并共同向大亚湾区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原告王**已付给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款30781元,房屋维修基金及其他费用5855元,合计36636元由被告在解除上述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负担;执行费及其它解除合同所需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原告和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50%。
四、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后,原告王**和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存有任何纠纷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再就诉争房产的销售事宜向对方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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