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5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56号
原告: 蔡**,女,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身份证号:220104196**055***。
委托代理人: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陈**,该公司职员。
原告蔡**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房款119912元,房屋维修基金3167元,代收费1080元,共计124159元;三、本案诉讼费、执行费、解除合同备案等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1日,原告蔡**与被告**公司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花园第二单元1**号房屋,总价款为239912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日前付清购房首期款119912元,余款120000元于被告通知入伙之日前付清。原告于合同签订日向被告支付购房首期款119912元元,同时,被告代收取原告交付的房屋维修基金3167元及其他费用1080元。
另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预售商品房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其预售登记号为10D8***。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蔡**与被告惠州大亚湾**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1年3月30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号为10D82**)及预告登记号(预告登记证明编号为33000038**),并共同向大亚湾区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原告蔡**已经支付给被告惠州大亚湾**有限公司的购房款119912元及代收取的费用1080元,合计120992元,扣除违约金10000元后的余款110992元由被告在解除上述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
三、原告蔡**已经支付给被告惠州大亚湾**有限公司代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3167元,由原告向相关部门申请退返,被告应予以协助。
四、案件受理费1404元,由原告蔡**负担;执行费及其它解除合同所需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原告负担。
五、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