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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5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51号
原告: 胡**,女,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现住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445224198510130***。
委托代理人: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不在大亚湾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 2012年7月28日,原告胡**与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园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大亚湾区**园项目1栋一单元**号房屋,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但原、被告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商品房预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房产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范围内,本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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