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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6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65号



原告:潘**,女,汉族,l964年5月6出生,住惠州大亚湾,身份证号码:44252ll96405060***。
被告:林**,男,汉族,1967年l0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4252l196710230***。
原告潘**诉被告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黎、审判员李海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诉称:l990年1月,原告与被告相识相恋,并于同年4月6日在惠州市大亚湾区注册登记婚姻,成为法定夫妻。婚后生育了4个子女。在婚姻期间,被告没有尽为人丈夫,为人父亲的责任,不但没有固定经济收入而且不愿照顾,扶养子女。一直由原告承担所有养育子女的责任。原告忍气吞声,努力经营双方的婚姻。但被告没有体会原告的用心良苦,多次与原告争吵,双方感情破裂。20年来,被告没有任何改变,反而变本加厉,完全不愿经营家庭,婚姻。201O年l1月至今,被告一直下落不明,原告多处寻找和联络,均没有被告的下落。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破坏双方的婚姻,双方的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结婚证、原被告户籍登记簿等,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林**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的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1989年6月份左右,原告潘**与被告林**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双方于1991年1月10日生育长子林**,于1992年7月2日生育长女林**,于1993年10月13日生育次女林**,于1995年1月22日生育次子林**。1996年4月6日,原、被告在当时的惠阳县霞涌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即目前的大亚湾区霞涌镇人民政府)。原、被告共同生活的前期夫妻感情尚好,但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2年7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登记簿等证据,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潘**与被告林**属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前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婚后也逐渐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发生争吵的主要原因是双方互不理解及性格不和,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应当多做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和信任对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能以离婚来逃避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应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潘**与被告林**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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