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53号(2)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程**负担200元,被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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