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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5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51号
原告: 廖**,女,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现住惠州市大亚湾,身份证号码:452229198204063***。
委托代理人:张**、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
委托代理人:阙**、胡**,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诉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月12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号为10E26**;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398000元、专项维修基金4247元、合同登记费80元、合同印花税199元及支付原告违约金3980元,合计406506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2日,原告廖**与被告**公司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园第2幢22层**号房屋,总价款为398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日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按约定于合同签订日向被告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被告代收取原告交付的房屋维修基金4247元、合同登记费80元、合同印花税199元。
另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预售商品房合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其预售登记号为10E2678。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与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1年1月12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号为10E26**,预登字号为33000203**)。双方在收到民事调解书后15日内,共同向大亚湾区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原告廖**已经支付给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购房款397869元,由被告分两次支付给原告:其中358797元由被告在解除上述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且该合同涉及的房产恢复登记至被告名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余款39072元(包含专项维修基金4247元、契税34825元)自被告将上述房产出售给第三方并重新开具购房发票后的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但该款项被告应于2013年9月14日前付清,如非因被告的原因不能办理退取购房款发票税费及专项维修基金手续的,被告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不承担退还该款项的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3699元由原告廖**承担,执行费及其它解除合同所需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准)由原告承担。
四、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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