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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3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36号



原告:于**,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0902197511210***。
被告:郑**,女,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0923198008153***。
原告于**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与被告郑**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1月27日在茂名市茂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和,时常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较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于**与被告郑**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于**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00元给被告郑**,此款在收到本调解书的十天内支付。至此,原、被告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
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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