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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5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55号
原告:牛**,男,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620523197302072***。
委托代理人:吴**,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女,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20523197409162***。
委托代理人:吴**,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容**。
委托代理人:宁**,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张**诉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首期购房款145005元,维修基金6479元,代收费1500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10036元,共163020元;3、原告以约定的违约会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会数额,要求按照20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1596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大亚湾**苑2栋**号房。该房面积约为107.98平方米,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475005元。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总房款的30%即人民币145005元于2011年2月21日前付清,余款30%即人民币330000元以银行按付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45005元,并向原告支付房屋维修基金人民币6479元及代收费用人民币1500元。此后,涉案房屋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一直未交付原告使用,原告的个人按揭贷款亦未成功办理。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权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11年2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返还原告牛**、张**首期款、维修基金及代收费合计人民币152984元;
三、双方关于本案的法律权利义务终止,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诉讼费1996元由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牛**、张**已向本院预交,被告承担的费用在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径付原告。
上述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斌生
审 判 员 李海仁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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