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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75号(2)
五、原、被告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原告黄**已向本院预付300元,退回原告黄**1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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