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24号(2)
原告第二次开庭补充提交以下证据:
1、照片,拟证实2012年3月24日,被告的商品房仍在施工;
2、大亚湾政府网络问政回复,拟证实被告由于其房屋质量问题,仍在整改中,至今尚未组织竣工验收,不具备入伙条件。
被告辩称:一、从程序上讲,立案起诉方式是错误的,原、被告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纠纷和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是借款合同纠纷,主体不对称,不应该作为一个案件立案。二、本案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原告诉请应予以驳回。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入伙通知书,拟证明被告通知原告办理入伙手续,已依约履行了交房义务。
2、**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拟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已符合交楼条件。
3、安全检验合格证(电梯)及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拟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已符合交楼条件。
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拟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已符合交楼条件。
5、桩基础部分工程验收记录,拟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已符合交楼条件。
6、主体结构部分工程验收记录,拟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已符合交楼条件。
7、屋面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拟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已符合交楼条件。
8、装修装饰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拟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已符合交楼条件。
9、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拟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已符合交楼条件。
10、建筑给水、排水部分工程验收记录,拟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已符合交楼条件。
1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拟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已符合交楼条件。
1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拟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已符合交楼条件。
13、惠湾建环函(2011)101号意见函,拟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已符合交楼条件。
第三人述称:2010年10月7日,陈**、邵**与答辩人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向我行借款44.8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惠州大亚湾**公寓二单元**号房的房产,借款期限从2010年10月14日至2040年10月14日共30年,并用上述房产作为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截止2012年5月28日,陈**、邵**在答辩人的贷款本金余额为441877.51元。现陈**、邵**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在答辩人贷款受清偿之前,房产产权不得变更。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恳请法院如果同意陈**、邵**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决由被告向答辩人清偿贷款。
第三人向法庭提交了7月份的贷款对账单。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8日,原告作为买受人与被告作为出卖人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公寓二单元**号房。该房建筑面积分别为68.02平方米,总房价为56万元,付款方式为2010年9月28日前付清首期款112000元,余款448000元办理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12月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合同第九条关于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如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七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首期款11.2万元,并在第三人处办理个人住房借款向被告支付了剩余购房款448000元。被告于2011年5月15日通知原告办理入伙手续,原告认为涉案房屋未达到交付条件,不同意办理入伙手续。此后,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迟延交房违约行为,于2012年3月20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被告认为涉案房产具备交付条件,不存在迟延交房的情节,不同意解除合同。为此,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1年4月2日,被告取得涉案房产的电梯验收合格。2011年11月29日,被告取得涉案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桩基础、屋面、装修装饰建筑电气安装、建筑给水排水、建筑节能住宅工程质量等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2011年12月16日,被告取得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环保验收。2012年1月11日,被告取得**工程消防验收。
认定以上事实,本院采信了原、被告相一致的庭审陈述,并有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收款收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银行流水、房管局回复、快递存根及解除合同通知及被告提供的入伙通知书、**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安全检验合格证(电梯)及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桩基础部分工程验收记录、主体结构部分工程验收记录、屋面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装修装饰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建筑给水、排水部分工程验收记录、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惠湾建环函(2011)101号意见函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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