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惠湾法少民初字第4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少民初字第42号



原告: 管**,女,汉族,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420821198003140***。
被告:张**,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0902197903190***。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诉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管**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