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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少民初字第4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少民初字第41号
原告: 刘**,女,汉族,l971年5月4日出生,住惠州市惠东县,身份证号码:442528197105040***。
被告:李**,男,汉族,1967年9月27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44252819670927l***。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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