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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少民初字第3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少民初字第36号




原告:夏**,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现住广州市东山区,身份证号码:440112196808050***。
被告:杨**,女,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身份证号码:441223197302140***。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夏**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 黎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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