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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三初字第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民三初字第1号



原告: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吴**,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惠州市大亚湾**电路板厂。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负责人:黄**。
委托代理人:戴**,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路板实业公司。住所:香港上水。
负责人:张**。
委托代理人:戴**,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大亚湾**电路板厂(以下简称**厂)、被告**电路板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审判员朱会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谢学炎、代理审判员古朝晖参加的合议庭 ,于2012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被告**厂和被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从2010年11月起,原告与被告开始业务合作,由原告向被告销售日立干膜H-6540。从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原告累计10批次向被告供货日立干膜H-6540,货款共计人民币628164.68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过货款。2011年6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对账单》,要求确认双方购货明细及欠付货款金额。7月4日,被告**厂签字并盖章确认欠付的上述货款金额。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协议书》,确认被告应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28164.68元,自2011年8月份至12月份每月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余款128164.68元于2012年1月份全部付清。但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支付货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做法违反了双方约定及其书面付款承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判令被告**厂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28164.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7321.85元(利息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应从2011年8月1同起算计至全部欠款付清之同止,暂计至2012年1月13日);2、判令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厂及被告**公司辩称:一、被告**厂与原告**公司不存在买卖关系,**厂没有向**公司购买过任何货物,更没有拖欠其货款;二、吴**自2009年3月份起就与**厂开始业务往来,与**厂老板张**个人系朋友关系。**厂从吴**处购买干膜产品,吴**从**厂购买覆铜板产品,货款相互抵顶,不以现金结算。截止2011年6月底,吴**尚欠**厂货款577117.31港币。同时,吴**又拖欠**公司货款人民币628164.68元。吴**提出将此笔债务转到**厂名下,出于朋友和信任关系,张**表示同意,但前提条件是,吴**要继续向**厂提供干膜产品,同时每月向**厂付款10万元港币,在满足这两个条件时,**厂每月向**公司付款10万元人民币。否则,不付**公司货款。为此,**厂与吴**做了一份《到期付款承诺书》,**厂与**公司做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同时,对**公司制作的送货单、对账单也进行了签收确认,主要是便于向**厂开具增值税发票。由此可见,三方达成的债务转移协议是附条件的债务转移协议。协议达成后,吴**没有继续供应干膜产品,也没有向**厂付款。故**厂也没有向**公司付款。由于三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不成就,所以**厂无需向**公司支付货款。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原告**公司自2010年11月起向被告**厂供应日立干膜H-6540产品。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共供货10批次,总价值人民币628164.68元。被告**厂在每张送货单上都加盖了收货章,并由**厂的工作人员签名。2011年6月16日,原告**公司制作了一份对账单,显示**公司向**厂供货的总额是628164.68元,被告**厂于2011年7月4日在对账单上加盖了**厂的财务专用章,并由**厂的负责人签名。2011年7月4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厂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双方在还款协议书中确认**公司应当向**公司支付的货款数额为628164.68元,**公司从2011年8月份开始分期付款,自2011年8月份至2011年12月份每月付款人民币10万元,余款128164.68元,于2012年1月份全部付清。该还款协议书中加盖了**厂的印章,并由**公司的负责人张**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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