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惠湾法民三初字第2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三初字第28号



原告:廖**,女,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住香港九龙,身份证号码:R8489**(0),香港居民。
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纪**。
委托代理人:肖**,该公司职员。
原告廖**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9月28日依法受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临时定金协议;2、被告退回原告所交定金人民币1.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查:2012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临时定金协议》一份,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庭1栋1单元1903号房,合同总价款为316237元。原告在签订协议后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5万元。此后,原、被告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12年7月29日签订的《临时定金协议》。
二、被告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后五天内退回原告定金人民币1万元。该款打到原告的中国农业银行帐户上(户名:廖**,账号:410089004617135**)。
三、《临时定金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原、被告互不追究责任。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静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