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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三初字第2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三初字第25号
原告:叶**,女,汉族,1973年10月22日出生,现在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R9021**(1)。
委托代理人: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林**。
委托代理人:温**,该公司员工。
原告叶**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律师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定金2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4日,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位于大亚湾西区**园7栋605房,该房面积约为54.74平方米,购款金额为人民币24万元,原告当天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同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园房地产认购书》,固定口头约定内容。后原、被告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后,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购房定金被拒,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权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12年6月24日签订的《**园房地产认购书》。
二、被告同意在本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返还原告购房定金人民币1.6万元。
三、原、被告双方就此次认购书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本案的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叶**负担。
上述规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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