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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7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74号



原告:巢**,男,194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身份证号码:3604241947072625**。
委托代理人:冷**,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企业执照号:惠湾私0002**号。
法定代表人:赖**。
被告:赖**,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25211964101003**。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诉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于201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96元,由原告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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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朱会东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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