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7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74号



原告:巢**,男,194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身份证号码:3604241947072625**。
委托代理人:冷**,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企业执照号:惠湾私0002**号。
法定代表人:赖**。
被告:赖**,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25211964101003**。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诉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于201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96元,由原告巢**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朱会东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晓华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