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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0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02号



原告:黄**,男,l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阳山县,现住址: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402271970081627**,系惠州市惠阳区镇隆**精细颜料行的经营者。
被告:惠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00000128**。
法定代表人:雷**,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黄**诉被告惠州市**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钟浩龙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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