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98号(2)
二、被告如出现不能按上述约定足额偿还任何一期还款,原告可立即向惠州市大亚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支付款项。
三、原告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放弃本案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的诉讼费527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的诉讼费227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钟浩龙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芳芳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