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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9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9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住所地:惠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698401***。
负责人:刘**,该分行行长。
被告:戴**,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211973020503**。
被告:刘**,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4425211970121858**,系戴**的丈夫。
被告:杨**,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413811972090612**。
被告:黄**,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住址:惠阳区淡水,身份证号码:4413011981080221**。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诉被告戴**、刘**、杨**、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于2012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戴**、刘**、杨**、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钟浩龙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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