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91号(2)
五、被告如能按上述第二、三、四项中约定的义务履行完结,原告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能按上述第二、三、四项中的任何一项约定履行,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欠的全部剩余贷款本息以及律师费4900元(被告已支付的部分应从中予以扣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被告提供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庭**号房(粤房地证字第C581**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2012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钟浩龙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芳芳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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