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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9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90号



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住所地:惠州大亚湾,组织机构代码:9811033***。
负责人:郭**,该支行行长。
被告:杨**,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惠州市大亚湾,身份证号码:51132481082****。
本院受理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诉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8.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钟浩龙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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