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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8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87号



原告:深圳**汽车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组织机构代码:7977159***。
负责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4403011969072027**。
被告:钟**,女,1994年9月23日,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4403011994092327**。
法定代理人:黄**,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4403011969072027**,系被告钟**母亲。
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深圳**汽车有限公司大亚湾分公司(以下简称**大亚湾公司)诉被告黄**、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浩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大亚湾公司诉称,2009年3月13日,被告黄**的丈夫钟**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F-09-DYW-0303的《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乙方自2009年4月20日起,分24个月按5.4%利率(等额本息)等额向甲方支付。买方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每次付款的日期及金额为2009年4月20日至2011年3月,每个月20日之前付本息金额35241元。且被告黄**自愿将其深圳市**住宅8栋104的房产(深房地字第200026**号)抵押给原告,对买卖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交车等相关合同义务,但钟**至今为止,仅仅支付了260963.6元购车款,尚欠购车款本金584810.76元及滞纳金311996.54元。现钟**已于2012年2月身亡,钟**的遗产应优先清偿其债务。两被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钟**遗产的同时应优先偿还钟**生前的债权债务。综上所述,钟**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给原告造成损失,现由于钟**已身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判令:1.被告黄**承担连带责任,向原告支付购车款584810.76元及滞纳金311996.54元(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止,共1067天),合计896807.03元;2.被告钟**作为法定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查明,2009年3月13日,原告**大亚湾公司与钟**签订《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钟**向原告**大亚湾公司购买两辆混凝土搅拌车,每辆单价人民币400000元,总金额为人民币800000元。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分24个月按5.4%利率每月向原告**大亚湾公司支付货款本息人民币35241元。同日,被告黄**出具一份担保书给原告**大亚湾公司,担保书载明:本人自愿将深圳市**住宅8栋104号房产抵押给贵司,在抵押登记未办理完毕期间,该处房产的房屋产权证交给贵司保管……。合同签订后,原告**大亚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两辆混凝土搅拌车给钟**,钟**支付的购车款本息人民币260963.6元,余款人民币584810.76元没有按约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三方一致确认,被告黄**、钟**双方应支付原告购车款本金人民币584,820.40元(大写:伍拾捌万肆仟捌佰贰拾元肆角)及滞纳金311,996.54元(大写:叁拾壹万壹仟玖佰玖拾陆元伍角肆分,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12年9月19日止),共计人民币896,816.94元(大写:捌拾玖万陆千捌佰壹拾陆元玖角肆分)。
二、原、被告三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黄**、钟**双方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滞纳金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三、原、被告三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告黄**、钟**双方向原告付清购车款本息人民币584,820.40元(大写:伍拾捌万肆仟捌佰贰拾元肆角)、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96204.4元。
四、被告黄**、钟**应按约定向原告以下银行账号支付相关款项:
原告账户(户名:深圳**汽车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深圳华联支行;账号:4000 0216 0900 4625 ***)。
五、被告黄**、钟**支付滞纳金后,原、被告三方应于三日内申请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六、如被告黄**、钟**双方如约履行本协议,则原告对壹拾万元整以外的滞纳金不予追究;若被告黄**、钟**双方不能按上述期限支付款项,则原告可就本协议所确认购车款本金、滞纳金、诉讼费及保全费扣除已履行、已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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