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87号(2)
七、如被告黄**、钟**双方如约履行本协议,则原告应在被告黄**、钟**双方付清欠款本金、滞纳金、诉讼费和保全费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即申请解除对涉案不动产的查封;
八、原告承诺在被告黄**、钟**双方付清欠款本金、滞纳金、诉讼费和保全费后三个月内,协助被告黄**、钟**办理完涉案车辆的过户手续。
本案案件受理费63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84元,由被告黄**、钟**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交纳,被告黄**、钟**应将该费用迳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钟浩龙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芳芳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