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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广毅
上诉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航空公司)、上诉人郑广毅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郑广毅系由东方航空公司出资培训并定向招录的飞行员,于2010年4月7日从航校毕业后进入东方航空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必须服务期从2010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合同同时约定,郑广毅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中飞行员副驾驶的违约金为2,500,0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郑广毅自获得副驾驶资格起,每增加一年,分别在该项违约金基础上追加5%。郑广毅于2011年6月获得副驾驶资格。2011年5月27日至5月28日,郑广毅因朋友结婚请假2天,同年9月17日至9月19日,郑广毅因同事结婚请假3天,2012年1月22日至1月23日,郑广毅因过年请假2天,东方航空公司均未扣工资。2012年10月8日,郑广毅向东方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东方航空公司未予同意。2012年11月5日,郑广毅书面要求东方航空公司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东方航空公司未回复。东方航空公司按郑广毅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至2012年11月。2012年12月起,东方航空公司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郑广毅工资,至原审诉讼中,东方航空公司仍为郑广毅缴纳社会保险费。东方航空公司未为郑广毅办理退工手续。
2012年11月12日,郑广毅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东方航空公司办理退工手续并将飞行技术档案等移交到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支付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奖金等。该仲裁委员会裁决东方航空公司应为郑广毅开具退工单并办理社会保险费转移手续,支付2011年、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257.48元,对郑广毅其余请求未予支持。东方航空公司与郑广毅均不服裁决,先后诉至原审法院。东方航空公司请求判令:1、其公司在郑广毅支付违约金后为郑广毅办理退工手续;2、其公司不承担支付郑广毅2011年、2012年年休假工资11,257.48元的义务。郑广毅请求判令东方航空公司:1、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将其本人的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本、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移交到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3、支付其2011年至2012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9,520.06元及25%经济补偿金、2011年至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257.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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