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258号 (2)

被告人潘某辩解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没有叫人参与犯罪,也没有分到钱,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潘某的辩护人杨倩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被害人陈某乙有明显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2.被告人潘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3.本案涉案金额不应当认定为140000元,应当认定为12000元,属数额较大。4.被告人潘某未使用暴力,未造成被害人严重的伤害,社会危险性较小。请求对被告人潘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付某辩解称:其只是想要回赌博输给陈某乙的钱,不是敲诈勒索被害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付某的辩护人曹雄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付某在整个作案过程中起从属、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3.被告人付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付某属于偶犯、初犯,之前表现良好,没有犯罪行为,这次是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才犯罪,依法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即使要处罚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拘役。5.本案的敲诈勒索数额应认定为12000元。6.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综上所述,请求对被告人付某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

被告人王某辩解称:其没有参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只是陪“胖子”到现场,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辩解称:其只是参与了赌博,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陈维松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某甲在本次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均属次要、辅助作用,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甲生活贫困,且身患重病,其父母均年迈多病,且有幼子需要其抚养。4.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已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错误,希望改过自新。请求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日1时许,被告人潘某、付某、廖某、陈某甲及同案人李书炎、蔡继朝与被害人陈某乙,在广州市荔湾区东?北路胜利会棋牌室928房内以扑克牌进行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潘某、付某、廖某、陈某甲等人发现被害人陈某乙“出千”,遂对被害人陈某乙进行搜身,殴打被害人陈某乙并搜出“出千”的工具及赌资8000元。后被告人付某与同案人李书炎提出被害人陈某乙在此之前与二人赌博时同样“出千”,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害人陈兆某甲还付某赌资30000元、李书炎赌资100000元。被害人表示拒绝后,被告人潘某通过“董四”纠集被告人王某及“胖子”、“小弟”、向全州到928房,以暴力胁迫被害人交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及密码。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案人李书炎持被害人陈某乙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号码622439630000478608)取款10000元,被告人付某、廖某持被害人陈某乙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码6222023602092592716)取款2000元。取款后,被告人潘某、付某、廖某、陈某甲及同案人李书炎、蔡继朝对上述8000元赌款和12000元款项进行了分赃。其中,被告人潘某分得4500元、被告人付某分得4500元、被告人廖某分得2500元,被告人陈某甲分得1000元、同案人李书炎分得6000元、同案人蔡继朝分得1000元。

随后,被告人潘某、付某、王某又胁迫被害人陈某乙写下一张内容为欠款120000元的“欠条”,同时某被害人陈某乙的思域牌小轿车(车牌号粤A×××××,经鉴定,价值120973元)作为抵押,要求被害人陈兆某乙还欠款60000元,被害人陈某乙打电话给其朋友李文志筹得款项20000元。后被告人王某及同案人“胖子”驾驶上述车辆押解被害人陈兆某丙到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埃索加油站收取李文志20000元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胖子”等人则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被害人陈某乙的思域牌小轿车丢弃在海北市场附近。上述涉案的思域牌轿车、现金等物均已被公安机关缴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乙。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013年4月1日,被告人潘某被抓获归案。2013年4月7日,被告人付某、陈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9月23日,被告人廖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2013年3月6日,被告人廖某因上述事实被行政拘留十五天,至2013年3月21日止,罚款五百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乙的朋友李文志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情况。

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广州市荔湾区东?北路胜利会棋牌室928房的情况。

“出千”工具照片,被告人付某、陈某甲、李书炎签认照片上的工具是从被害人陈某乙身上搜出的工具。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