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258号 (6)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陈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廖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房志红
审 判 员 伍卫东
人民陪审员 陆涧嫦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素燕
王立颖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