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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258号 (6)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陈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廖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房志红

审 判 员  伍卫东

人民陪审员  陆涧嫦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素燕


王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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