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331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331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xxxxxxxxx。2007年8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10年4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位于本市荔湾区蓬莱东约5号的家中,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将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净重0.0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上址又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将毒品一小包贩卖给吸毒人员梁某,梁某在该处吸食了部分毒品后离开。后公安人员在何某身上缴获上述毒品,并在梁某身上缴获吸食剩余的毒品(经鉴定,净重0.0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2、2013年11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位于本市荔湾区蓬莱东约5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欧某、黄某、梁某吸食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该处缴获白色固体十七小包(经鉴定,共净重2.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两小包(经鉴定,共净重1.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吸毒工具一个及上述赃款人民币7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建议就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缴获的毒品、赃款及吸毒工具(已拍照存档),现场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多宝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等书证材料,证人何某、黄某、梁某、欧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3]3983、3984、3980号化验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人他人吸毒罪,均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