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331号 (2)
缴获的毒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负责执行)。
缴获的赃款七十元以及吸毒工具一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负责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圆圆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晓明
钟浩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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