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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345号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345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六二三路隆昌街X号X楼(以上为被告人自报)。2011年10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9日至12日,被告人张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钟某、麦某在其居住的本市荔湾区六二三路隆昌街31号二楼内吸食毒品。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钟某在上述地址吸食毒品时被抓获,并在其居住的上述楼房内缴获白色晶体10包、暗红色药丸1包、红色药丸1包、红色药丸3包、白色晶体1包及自制吸毒工具1个。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是累犯、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至12日,被告人张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钟某、麦某在其居住的广州市荔湾区六二三路隆昌街31号二楼内吸食毒品。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再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钟某在上述地址吸食毒品时被抓获,并在其居住的房内缴获白色晶体10包、暗红色药丸1包、红色药丸1包、红色药丸3包、白色晶体1包及自制吸毒工具1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并予以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报案、立案侦查以及抓获被告人张某的情况。

2、现场勘验检查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的地方以及抓获被告人及吸毒人员的现场情况(附被告人张某的签认)。

3、物证照片,证实缴获的毒品(附被告人张某的签认)。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犯罪现场查获了自制吸毒工具一个、白色晶体十包、暗红色药丸一小包、红色药丸一小包、红色药丸三包、白色晶体一小包,并依法进行扣押,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梁某甲、黄某、钟某、麦某、刘某等人因吸毒而被处以行政处罚。

6、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梁某甲、黄某、钟某、麦某等人因吸毒而责令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

7、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10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7日刑满释放。

8、证人梁某甲、黄某、钟某、麦某、刘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在被告人张某住处吸食毒品的情况。

9、证人梁某乙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协助民警在六二三路隆昌街31号2楼,将被告人张某抓获,缴获10多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着的物品,同时抽屉里有四五包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着的红色颗粒状物品,其他的是白色颗粒状物品,后来民警把查获的物品和四名男子带回派出所调查。

10、被告人张某的供述:2013年12月12日下午15时30分,我和朋友麦炳权、黄志伟以及阿远在广州市荔湾区六二三路隆昌街31号二楼我家中,这时突然有警察进来检查,将我们一起带回派出所问话。警察在我家中大厅搜出一包冰毒,衣柜搜出10包冰毒,衣柜抽屉搜出5包叫麻古的毒品和自制吸毒工具一个。警察还在我家楼下门口附近抓获两名男子,一个叫“舅仔”,一个叫“鹰仔”的。警察在我家中搜出的毒品有时自己吃,有时给麦炳权、黄志伟和阿远等人吃的,我从2013年12月10日购买毒品回来后,他们三人平时就到我家中吸食毒品至我们一起被抓的。“舅仔”和“鹰仔”没有在我家中吸食毒品。麦炳权、黄志伟和阿远三人在今天约11时左右到我家,他们来到后我就去休息,至于他们是否在我家里吸食毒品我真的不清楚。我没有收他们钱而是免费提供给他们吸食。民警在我屋内大厅搜出了1包白色晶体,是冰毒,约2分重;在我被抓的房间的衣柜里搜出了10包白色晶体,是冰毒,约10克重;在衣柜的抽屉里搜出了5包类似药丸物品,是麻果,重约5克。以上物品都是我的。是我前天(2013年12月10日)向一名绰号叫阿全的男子买的,当时他直接送到我的家里,这些毒品价值5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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